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4579号 林文汉、王一鸣: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泳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4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4042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林文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陈泳珊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实欠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在年利率24%的范围内,从2017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三、原审被告林文汉及被上诉人王一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陈泳珊偿还借款47500元并支付利息(以实欠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在年利率24%的范围内,从2017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四、原审被告林文汉及被上诉人王一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陈泳珊赔偿律师费5000元;五、驳回上诉人陈泳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864元(上诉人陈泳珊已预交),由上诉人陈泳珊负担164元,原审被告林文汉负担6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上诉人陈泳珊已预交),由上诉人陈泳珊负担5762元,被上诉人王一鸣负担938元(被上诉人王一鸣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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