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3349号 刘椿容: 本院受理上诉人任岩峰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万博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艾米斯电器有限公司、刘椿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3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2072民初8425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和诉讼费负担部分;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2072民初84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艾米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万博公司支付货款431311.45元及利息(从2017年7月20日起以实欠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2072民初842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任岩峰对艾米斯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8324元(上诉人任岩峰预交),由上诉人任岩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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