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初15号 李庆强、原彩萍、叶伟湘、林洁娴、刘建钊、李庆伟、陈玉晶: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庆强、原彩萍、中山市沙溪镇汇隆红登隆古典家具店、中山市泰德丰五金有限公司、余庆培、叶伟湘、林洁娴、刘建钊、李庆伟、陈玉晶、中山市柏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予以驳回,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而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 撤销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20民初1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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