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4795号 叶晓红: 本院受理上诉人周利民与被上诉人龙美娜和原审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泰辉模具厂、鲍钱辉及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47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周利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4795号 中山市小榄镇泰辉模具厂: 本院受理上诉人周利民与被上诉人龙美娜和原审被告鲍钱辉、叶晓红及你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47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周利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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