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599号 中山市坦洲镇运祥塑料五金厂: 本院受理上诉人汪姗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74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74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汪姗、原审被告郑安掌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上诉人汪姗、原审被告郑安掌、中山市坦洲镇运祥塑料五金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上诉人汪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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