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 告
(2018)粤20民申122号
朱小元:
本院受理廖永强因与陈其亨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申1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廖永强的再审申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