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3969号 梁家明: 本院受理上诉人简钻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3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7801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梁家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简钻芳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9月27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三、被上诉人梁家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简钻芳返还律师费7000元;四、驳回上诉人简钻芳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20元(上诉人简钻芳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梁家明负担(被上诉人梁家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上诉人简钻芳)。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元(上诉人简钻芳已预交225元),由被上诉人梁家明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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