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3457号 中山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贾新康: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凯华与你们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3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撤销一审判决,中山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刘凯华退还1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其中2万元利息从2012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0万元利息从2012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贾新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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