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2320号 朱子德: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静与被上诉人中山合丰饮食管理有限公司、邓艳青、朱子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2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李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山合丰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以2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与同期同类活期存款利率之差计付);四、驳回中山合丰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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