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4527号 中山市小榄镇嘉通塑料厂: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泳芬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4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22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22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嘉通塑料厂、上诉人李泳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上诉人冯妙佳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被上诉人冯妙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92元,由上诉人李泳芬、原审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嘉通塑料厂负担1339元,由被上诉人冯妙佳负担15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李泳芬负担1350元,由被上诉人冯妙佳负担4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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