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4480号 黄朝福、黄朝禄、黄丽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黄丽萍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人民医院及你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448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要点:一、上诉人黄丽萍与原审被告黄朝福、黄朝禄、黄丽华应以黄仁玉的遗产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代为清偿黄仁玉欠被上诉人中山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费625069.4元;二、上诉人黄丽萍与原审被告黄朝福、黄朝禄、黄丽华未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清偿义务,被上诉人中山市人民医院有权按本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0129元(中山市人民医院已预交),由上诉人黄丽萍与原审被告黄朝福、黄朝禄、黄丽华共同负担(上诉人黄丽萍与原审被告黄朝福、黄朝禄、黄丽华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被上诉人中山市人民医院);二审案件受理费3650元(黄丽萍已预交),减半收取1825元,由上诉人黄丽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