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3549号 邓会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邹小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3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29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29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邓宏佑、江业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邹小平偿还借款本金296053元及利息(以实欠款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2月5日起计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扣减已支付的4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邹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12570元(上诉人邹小平已预交),由上诉人邹小平负担980元,被上诉人邓宏佑、江业彬负担11590元(被上诉人邓宏佑、江业彬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上诉人邹小平)。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上诉人邹小平已预交),由上诉人邹小平负担744元,被上诉人江业彬负担855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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