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2788号 黄带福: 本院受理上诉人黄伯当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2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8516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黄带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冯伟干清偿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6年2月26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三、原审被告黄带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冯伟干返还律师费6400元;四、驳回被上诉人冯伟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6元(被上诉人冯伟干已预交),由原审被告黄带福负担(原审被告黄带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被上诉人冯伟干)。二审案件受理费3006元(上诉人黄伯当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冯伟干负担(被上诉人冯伟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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