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310号之一 中山市康达门诊部、王梅筠、李国宁: 本院受理上诉人余厚兴与被上诉人游子喜,原审第三人余大满与你们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3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2018)粤20民终31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第2段第2行至第3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补正为“健康权”;二、(2018)粤20民终31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倒数第2行的“康达医院门诊”、第5页倒数第1行的“中山市西区康达医院”、第9页第3行的“康达医院”、第11页第2段第4行至第5行的“康达门诊医院”均补正为“康达门诊部”;第11页倒数第2行的“余德贵的出具”补正为“余德贵出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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