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2907号
林寿康、王少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东峻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你们(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29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中山市东峻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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