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2457号 高青松、何春洁: 本院受理上诉人祝丽丹与你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俩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2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高青松、何春洁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共同支付购房款42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2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给上诉人祝丽丹;三、驳回上诉人祝丽丹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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