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4365号 中山市创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桓成、郑家麒、中山市坦洲镇工程建设中心及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4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54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541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54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中山市坦洲镇工程建设中心对上述第一项工程款及利息在其未支付上诉人广东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被上诉人陈桓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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