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2201号 中山市东凤镇日川五金电器塑料厂: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坚与被上诉人何国恩、中山市东凤镇日川五金电器塑料厂、潘明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厂已搬离原工商登记地址且已被撤销、下落不明,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厂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220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准许李坚撤回对中山市东凤镇日川五金电器塑料厂的上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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