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初11号 胡继洪: 本院受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已受理债权人对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方可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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