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2920号 魏进茂: 本院受理上诉人吴厚、房瑛与被上诉人郑云龙、原审第三人许渝妹以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2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3398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吴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郑云龙偿还借款361125元以及利息(计算方法:以361125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三、原审被告魏进茂对上诉人吴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被上诉人郑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860元,诉讼保全费4550元,两项合计16410元(郑云龙已预交),由郑云龙负担7293元,由吴厚、魏进茂负担9117元(吴厚、魏进茂负担部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郑云龙)。笔迹鉴定费9600元(吴厚已预交),由郑云龙负担6000元,由吴厚负担3600元(郑云龙负担部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吴厚)。二审案件受理费8412元(上诉人吴厚、房瑛已预交),由被上诉人郑云龙负担2005元,上诉人吴厚负担640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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