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2782号 中山市新濠坊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宋秋、欧波、史彩锦: 本院受理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被上诉人中山宏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27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1102-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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