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2294号之一 深圳市宏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力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22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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