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614号 胡勇才: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广州富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现忠、李战丽、胡勇才、中山火力发电有限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第一、五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胡勇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522538.76元给徐现忠、李战丽;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州富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56761.63元给徐现忠、李战丽;四、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广东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67183.55元给徐现忠、李战丽;五、驳回徐现忠、李战丽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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