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2778号 曹罗成: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盈丰创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陆冬、中山市奥莱美健身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黎山、彭昆仑、曹罗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27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准许中山市盈丰创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山市盈丰创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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