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5424号 梁兆朋、崔伟明: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桂辉与被上诉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兆朋以及原审被告崔伟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5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 一、撤销(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李桂辉与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兆朋于2013年6月18日签订的《外墙脚手架租赁合同》; 三、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兆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李桂辉返还钢管18.01吨; 四、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兆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李桂辉支付租金(租金计算方法:截止2015年10月24日的租金为647501.34元,从2015年10月25日起以尚未返还钢管数量,按85元/吨/月计算至钢管返还之日止); 五、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兆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李桂辉支付违约金109565.18元; 六、驳回李桂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422元,保全费2894元,由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兆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422元,由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兆朋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