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2364号 中山市大汉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何志斌、林颜清: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菊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大汉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何志斌、林颜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23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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