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250号 中山市小榄镇兆荣金属制品厂、杜兆荣: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琳与你(单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2791民事判决;二、中山市小榄镇兆荣金属制品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刘琳支付2015年4月6日至2016年3月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1960元、2015年6月至同年10月及2016年6月至同年7月的高温津贴1050元、2016年7月的工资3400元、2016年8月的工资480元、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5日的工资差额4323.42元、2015年3月6日至2016年8月5日期间的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22040.10元,以上合计53253.52元。三、杜兆荣对中山市小榄镇兆荣金属制品厂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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