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5986-5990号 段治富、许兰、黄鉴全、邱青容、林华秀、王雄浩、卢容照、中山市崇基房地产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莫逖、王焯辉、陈金友、申都督、周艳、陈少华、郑明、宋冬连、李锦能、杨再全、何镇生李成开、李就开、陈能力、中山市三角镇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韶宁、许海、周梳维、陈牛高、程瑞合、李广伦: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智明、孙迪明、李瑞英、金洁雅、林玉娥、蔡胜财、蔡进华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三角镇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们等79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5986-5990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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