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1736号 庄晓流: 本院受理上诉人冼翠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1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8874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8874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庄晓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冼翠芬清偿借款本金2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7年7月3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利息金额应扣除庄晓流于2018年2月份向冼翠芬清偿的2000元);三、驳回上诉人冼翠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为2960元(冼翠芬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庄晓流负担(庄晓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冼翠芬);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冼翠芬负担17元,由被上诉人庄晓流负担8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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