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1167号 周小红、高祥琴: 本院受理上诉人彭名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1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835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83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周小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彭名钢清偿借款本金7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上诉人高祥琴对被上诉人周小红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上诉人彭名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上诉人彭名钢负担1039元;由被上诉人周小红、高祥琴负担15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上诉人彭名钢负担976元,由被上诉人周小红、高祥琴负担27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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