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354号 马茂同、陈燕: 本院受理上诉人珠海市南屏黄伟建材经营部与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二、马茂同、陈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珠海市南屏黄伟建材经营部支付256689元及利息(以25668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珠海市南屏黄伟建材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