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5986-5990号 颜飞华、陈迪仪、罗杏兰、赵瀝丹、刘丽君、孙俊夫、中山市鹰扬广告有限公司、陈伟强、陈小妹: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智明、孙迪明、李瑞英、金洁雅、林玉娥、蔡胜财、蔡进华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三角镇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79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5986-5990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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