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580号 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威尔登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远南、原审第三人陈潮标以及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543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广东威尔登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林远南偿还借款本金19405500元及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9405500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上诉人广东威尔登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林远南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00元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3337.25元;四、上诉人广东威尔登酒店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二、三项债务的,被上诉人林远南则有权对上诉人广东威尔登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州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摇田河大街以北YH2-E-2-1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10国用(05)第00006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审被告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对前述抵押物清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上诉人广东威尔登酒店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被上诉人林远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946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94466元(被上诉人林远南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林远南负担51213元,由上诉人广东威尔登酒店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3253元(上诉人广东威尔登酒店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被上诉人林远南)。二审案件受理费16876元(上诉人广东威尔登酒店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负担7139元,由被上诉人林远南负担9737元(被上诉人林远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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