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5509号 中山市佳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璐与被上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中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雄立、及你单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5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31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3172号民事判决第一、四、六、七、八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31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东中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已到期租金及租赁物占有使用费[计算方法:2016年9月15日计付85000元;自2016年10月15日至2016年11月15日期间,每月15日计付115000元;自2016年12月15日至2018年5月15日期间,每月15日计付79000元;先以保证金560000元及服务费115000元抵扣本项应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四、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317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广东中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实欠的已到期租金及租赁物占有使用费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6年9月1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最高不超过461100元);五、黄雄立、刘璐、中山市佳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对广东中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黄雄立、刘璐、中山市佳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东中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 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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