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5441号 黄启发、胡政发: 本院受理上诉人鹤山市新南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门市小熊猫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5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0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0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三、鹤山市新南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向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设备占有使用费(以7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计算,从2017年10月31日起计至涉案租赁设备实际返还给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之日止)及违约金(以实欠的已到期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5年7月3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最高不超过186300元),上述款项需扣减219000元;四、黄启发、胡政发、江门市小熊猫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鹤山市新南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5441号 黄启发、胡政发: 本院受理上诉人鹤山市新南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门市小熊猫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5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0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0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三、鹤山市新南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向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设备占有使用费(以7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计算,从2017年10月31日起计至涉案租赁设备实际返还给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之日止)及违约金(以实欠的已到期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5年7月3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最高不超过186300元),上述款项需扣减219000元;四、黄启发、胡政发、江门市小熊猫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鹤山市新南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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