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初66号 李飞跃: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大信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李飞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大信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支付暂计至2017年9月30日的股权回购款8452.5万元(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股权回购款按4200万元×15%×持股年数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4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69425元,由被告李飞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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