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465号 杨泽熙: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周泉与被上诉人李炎昌、高银好以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3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3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被上诉人李炎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李周泉偿还借款48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48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四、驳回被上诉人李周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700元(李周泉已预交),由上诉人李周泉负担1070元,由被上诉人李炎昌负担96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李周泉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李炎昌负担(李炎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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