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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初25号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2018-06-14 来源: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初25号

 

刘清华、中山市成运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成宏制衣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山古镇南粤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以及李显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中山市成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古镇南粤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893433.76元及合同期内利息1591913.61元、罚息(计算方法为:1.以本金9893433.76元为基数,按上述合同期内利息上浮50%的标准从2017年3月1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2.以本金700万元为基数,按上述合同期内利息上浮50%的标准从2017年3月1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3.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上述合同期内利息上浮50%的标准从2017年3月1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中山市成运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中山古镇南粤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显平提供的抵押物中府国用(2004)第030120号、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粤房地证字第C4534380号、C4534381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显平、刘清华、中山市成宏制衣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山市成运实业有限公司应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显平、刘清华、中山市成宏制衣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中山市成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山古镇南粤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805.7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805.73元,由被告中山市成运实业有限公司、李显平、刘清华、中山市成宏制衣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初25号

 

李显平:

本院受理中山古镇南粤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清华、中山市成运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成宏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中山市成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古镇南粤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893433.76元及合同期内利息1591913.61元、罚息(计算方法为:1.以本金9893433.76元为基数,按上述合同期内利息上浮50%的标准从2017年3月1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2.以本金700万元为基数,按上述合同期内利息上浮50%的标准从2017年3月1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3.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上述合同期内利息上浮50%的标准从2017年3月1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中山市成运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中山古镇南粤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显平提供的抵押物中府国用(2004)第030120号、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粤房地证字第C4534380号、C4534381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显平、刘清华、中山市成宏制衣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山市成运实业有限公司应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显平、刘清华、中山市成宏制衣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中山市成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山古镇南粤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805.7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805.73元,由被告中山市成运实业有限公司、李显平、刘清华、中山市成宏制衣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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