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4073号 中山市铭兴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福荣、蓝芳莲、李艳、吴天政 、谢岳军、廖燕青、何伟东、何丽燕、李慧铭、刘伟仙、陈泊辰、刘秋梅、黎温雅: 本院受理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你(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40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 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对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铭兴贸易有限公司、吴福荣、蓝芳莲、李艳、吴天政、谢岳军、廖燕青、何伟东、何丽燕、李慧铭、刘伟仙、陈泊辰、刘秋梅、黎温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粤20民终407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7)粤20民终407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5页第16行“案件受理费5533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0334元,由铭兴公司、亿星公司、吴福荣、蓝芳莲、李艳、吴天政、谢岳军、廖燕青、何伟东、何丽燕、李慧铭、刘伟仙、陈泊辰、刘秋梅、黎温雅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8381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8818元,由铭兴公司、亿星公司、吴福荣、蓝芳莲、李艳、吴天政、谢岳军、廖燕青、何伟东、何丽燕、李慧铭、刘伟仙、陈泊辰、刘秋梅、黎温雅负担。” 第21页18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533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0334元,由中山市铭兴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福荣、蓝芳莲、李艳、吴天政、谢岳军、廖燕青、何伟东、何丽燕、李慧铭、刘伟仙、陈泊辰、刘秋梅、黎温雅负担;”补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8381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8818元,由中山市铭兴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福荣、蓝芳莲、李艳、吴天政、谢岳军、廖燕青、何伟东、何丽燕、李慧铭、刘伟仙、陈泊辰、刘秋梅、黎温雅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