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4072号 中山市铭兴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福荣、蓝芳莲、李艳、吴天政 、谢岳军、廖燕青、何伟东、何丽燕、李慧铭、刘伟仙、陈泊辰、刘秋梅、黎温雅: 本院受理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你(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40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 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对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铭兴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福荣、蓝芳连、李艳、吴天政、谢岳军、廖燕青、何伟东、何丽燕、李慧铭、刘伟仙、陈泊辰、刘秋梅、黎温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粤20民终407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第13页的第九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以下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6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补正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以下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权,但兴业银行中山分行优先受偿的本案债权及一审法院(2016)粤2071民初第1083号案确定的兴业银行中山分行对中山市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的总和不超过1600万元”。 第14页第十一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李慧铭提供以下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6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补正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李慧铭提供以下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权,但兴业银行中山分行有限受偿的本案债权及一审法院(2016)粤2071民初第1083号案确定的兴业银行中山分行对中山市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总和不超过1600万元”。 第14页第二十行“李艳、吴天政、谢岳军、廖燕青、何伟东、李慧铭、刘伟仙、陈泊辰、刘秋梅、黎温雅对中山市铭兴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16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补正为“李艳、吴天政、谢岳军、廖燕青、何伟东、李慧铭、刘伟仙、陈泊辰、刘秋梅、黎温雅对中山市铭兴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以及一审法院(2016)粤2071民初第1083号案确定的兴业银行中山分行对中山市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之和在最高本金限额16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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