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5177号
谢芳林:
本院受理你与陆春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51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陆春宏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七日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