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 告
(2018)粤20民申51号
周克宁:
本院受理李莉因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拒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申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李莉撤回再审申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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