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469号 王家宝: 本院受理上诉人兰东平与胡锦良以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28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28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王家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胡锦良清偿借款本金9731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6年6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上诉人兰东平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王家宝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兰东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王家宝追偿;四、驳回被上诉人胡锦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506元,财产保全费1753元,共计5259元,由上诉人兰东平、原审被告王家宝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2522元与财产保全费1753元,由被上诉人胡锦良负担案件受理费9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5元,由上诉人兰东平负担140元,由被上诉人胡锦良负担67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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