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7298号 瞿朝彬: 上诉人中山永安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瞿朝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7298号民事判决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1529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中山永安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瞿朝彬于2015年4月9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TN2015023473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瞿朝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中山永安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坐落于中山市南区兴南路10号永安新城8幢1402房[预售许可证号:中建房(预)字第2014211号]的销售登记备案手续; 三、瞿朝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永安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71.45元; 四、驳回中山永安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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