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110号
李宗权、苏卫仙、李孟阳、李孟昭: 本院受理上诉人周潮丽、中山市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成均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第一、四、五项;三、上诉人中山市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周潮丽支付房屋主体维修费150392.33元;四、被上诉人李宗权、苏卫仙、李孟阳、李孟昭在继承李孔枢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三项中的债务150392.33元承担清偿责任;五、上诉人中山市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周潮丽移交涉案工程的工程施工资料,并配合上诉人周潮丽办理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六、驳回上诉人周潮丽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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