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 告
(2018)粤20行初4号
中山市兆隆祥兴制衣有限公司、肖竹贤: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胜龙村第八经济合作社诉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与你(你单位)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行初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要点: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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