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 告
(2018)粤20民终2359号
吴淼兴、何碧凤、何伟波:
本院受理上诉人郑航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2359号民事裁定书。判决要点:准许上诉人郑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76元(上诉人郑航已预交),减半收取938元,由上诉人郑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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