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6896号 耀鸿电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唐满廉、梅惠玲、余潮芬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6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唐满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被上诉人余潮芬借款本金1762863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176286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三、上诉人梅惠玲在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金额范围内,对借款本金266199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26619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向被上诉人余潮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上诉人唐满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余潮芬逾期还款的违约金10577.17元及承担实现债权的查档费200元、律师费40000元;五、上诉人梅惠玲在上述第四项判决确定的金额范围内,对违约金1597.2元、查档费30.2元、律师费6040元向被上诉人余潮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审被告耀鸿电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四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耀鸿电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唐满廉追偿;七、驳回被上诉人余潮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281元,由上诉人唐满廉、原审被告耀鸿电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梅惠玲对上诉人唐满廉、原审被告耀鸿电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部分在3192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该款上诉人余潮芬已预交,一审法院不作清退,由上诉人唐满廉、梅惠玲、原审被告耀鸿电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借款时迳付被上诉人余潮芬)。二审案件受理费21123元(上诉人梅惠玲、唐满廉已分别预付21123元、5293元),由被上诉人余潮芬负担3168元,上诉人梅惠玲负担17955,上诉人唐满廉负担529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