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4555号 欧诗宇、广州扬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沈泽方与被上诉人欧诗宇、广州扬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4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35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35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欧诗宇、广州扬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泽方退还7286.30元;四、驳回沈泽方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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