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行终22号
袁美兰:
本院受理上诉人洪学恒、黄春桃、黎卓尧与范惠群、叶毅梅、叶天樑、中山市人民政府及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行终22号行政裁定书。
裁定要点如下:
准许上诉人洪学恒、黄春桃、黎卓尧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洪学恒、黄春桃、黎卓尧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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